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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济源市人民陪审员推荐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4-07-13 00:00:00   来源:    浏览:

一、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

(一)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

(二)年满23周岁(最好在30岁以上,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);

(三)品行良好、公道正派;

(四)身体健康,热心陪审事业;

(五)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,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或某一方面专业特长,具有调解经验和调解工作经历丰富,善于做群众工作、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强的人员优先选任;

(六)限本院案件管辖地域范围内公民,有固定收入或者工作单位,具备参加审判工作的时间条件和精力。

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:

(一)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;

(二)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
(三)被开除公职的;

(四)已在其他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

(五)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情形的。

二、需要提交的材料

1、填写《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》(需要本人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,司法局和法院印章将来由法院和司法局联系加盖);

2、提交本人身份证、户口簿、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份;

3、提交学历学位证书、专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1份;

4、提交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6张;

5、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证明,含是否参加6.4”动乱、法轮功组织等内容;

6、提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。

人民陪审员人选经审核后,由本院院长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。本院将人民陪审员任命通知书通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,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司法局,向社会发出公告。

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, 任期五年。

三、岗位职责

(一)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,审理涉及群体利益、公共利益、人民群众广泛关注,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、民事、行政案件;

(二)与我院法官组成合议庭,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、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、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。

人民陪审员依法随机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,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,同法官有同等权利。

四、待遇

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、就餐等费用,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。

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,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、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。

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政治荣誉,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奉献,希望有志于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人士积极报名。

如有疑问,请致电:孔小佩 15203908750

附件:人民陪审员推荐表(点击下载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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